昆明市犬只留检所管理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昆明市犬只留检所负责留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容、收缴和市民主动送交的犬只,并对留检的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。
第二条 昆明市犬只留检所为动物疫病防控重点区域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入内。经允许进入留检所的车辆和人员,必须进行消毒,人员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;入所后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。
第三条 昆明市犬只留检所工作职责:
(一)流浪犬、无主犬、遗弃犬的收容;
(二)违法违规收缴犬的收容;
(三)负责对留检确诊患病的犬只给予相应的治疗;
(四)负责饲养留检的犬只;
(五)对确诊携带恶性传染病的犬只进行处置;
(六)犬尸的无害化处理。
第四条 管理民警工作职责:
(一)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犬只留检手续,并进行安置;
(二)加强对犬只饲养情况的检查监督,并根据不同季节及犬只营养情况提示犬只饲料配比,确保犬只正常生长;
(三)加强对犬舍及周边保洁情况的检查监督,并对留检所整体环境整洁、卫生负责;
(四)加强对犬只的防病与治病等工作的检查监督,保证犬只健康;
(五)加强对留检所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,确保留检所内部安全;
第五条 饲养员工作职责:
(一)每天严格按照配比进行饲料加工,不得随意更改配比;
(二)必须保证原料的安全、卫生,严禁使用霉变、腐烂变质的原料,不得随意浪费原料;
(三)发现有异常的犬只要及时向管理人员及兽医报告;
(四)犬只饮食、饮水用具必须做到每顿清洗,定期消毒,防止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犬只疾病;
(五)遵守工作制度,严格保密纪律。
第六条 兽医工作职责:
(一)每天定时对所有犬舍巡视一次,指导饲养员、保洁员科学饲养与保洁,及时了解犬只的进食及排便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;
(二)定期指导对犬舍及周边地区进行消毒处理,防止疫病传播;
(三)对常规病情犬只及时进行诊疗,对有传染病的犬只进行隔离,并报告管理民警采取有效措施;
(四)对有较强传染病或病情严重、难以诊治的犬只,及时提出意见,报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;
(五)及时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治,确保犬只健康;
(六)根据季节及天气变化及时购置犬只常用药品及专项药品,制定科学留置检验的工作措施;
(七)遵守工作制度,严格保密纪律。
第七条 保洁员工作职责:
(一)每天按规定对犬舍全面清洗,确保犬舍干净卫生;
(二)每天需不定期的对犬舍进行巡逻,发现零星粪便及时清除,要保证犬舍干燥;
(三)在清理犬舍时应注意观察犬的排便情况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员及兽医报告;
(四)定期对各犬舍化粪池进行处理,确保下水道通畅;
(五)负责留检所内部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,确保环境整洁;
(六)对犬只和犬舍进行保洁时,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,严防犬只伤人等事故发生;
(七)遵守工作制度,严格保密纪律。
第八条 保安工作职责:
(一)严格遵守留检所安全工作制度,坚守岗位。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,确保犬留检所安全;
(二)对来留检所联系工作的人员,态度和蔼,仔细问清情况后报告管理民警按规定程序办理,不得擅自让无关人员进入留检所;
(三)加强内部巡视工作,防止犬只非正常遗失或被盗,确保留检只犬安全;
(四)遵守工作制度,严格保密纪律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送入留检所留检的犬只进行消毒和芯片信息扫读,发现已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,经核实养犬人信息后要立刻通知养犬人认领。
第十条 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对留检犬只进行严格的检疫。
第十一条 通过检疫,对犬只分类处置。健康犬只分类带入饲养区域留检;病害犬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;对死亡犬只根据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置规程》的相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。
第十二条 依法收留的违法违规饲养犬只,在留置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,要及时通知移送单位或犬主。
第十三条 严格卫生防疫制度。对饲养区域犬舍的清洁、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两次。
第十四条 收容、收缴的犬只,自收容和收缴之日起七日内,办理合法手续可以被认领、领养。对无人认领、领养或病害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第十五条 入所认领犬只的人员,应在七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,填写《昆明市犬只留检所出入所登记表》,经留检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入所认领犬只。
第十六条 符合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居(村)委会出具的证明到留检所领养犬只。领养犬只时间为每天10时至15时。
昆明市犬只留检所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