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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
昆明市爱犬协会章程(拟定稿)

作者:admin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时间:2009-4-14 11:05:00

 

 昆明市爱犬协会章程(拟定稿)

 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本团体定名为:昆明市爱犬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

        英文名称为:Kunming Dog Lovers Association,缩写为KDLA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昆明市从事犬只工作的专家、学者、管理者、社会爱犬并持有《昆明市养犬登记免疫证》的市民以及院校的有关社团组织、宠物商店、宠物医院等,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配合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实施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倡导人们文明养犬、科学养犬,加强市民维护公共秩序、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,促进人与人和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,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,构建和谐社会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昆明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住所:昆明市霖雨路107号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:

(一)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,宣传贯彻养犬法规和政策,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,提供决策参考;

(二)协助犬只留检所,收养、救治被遗弃的受伤小动物和流浪犬;改善犬只留检所的环境,根据犬只种类、性别来划分犬舍,为犬只提供游乐场所;公布留检所犬只信息及照片,方便市民申请领养。

(三)加强国内同行间的联系与合作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,举办国内赛事;

(四)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,吸收、引进先进技术、装备和管理经验;组织人员出国学习、考察、培训;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性赛事和国际学术活动等;

(五)参与或承担科技项目、技术产品的评估、论证、鉴定、奖励和推广;

(六)研究制定有关标准、规则,开展行业资质考核、认证,加强行业指导,规范行业运行管理机制;

(七)建立昆明市爱犬协会的专业网站,进行政策宣传。方便广大群众与管理部门交流,及关爱犬只的人们进行交流,真正体现政府管理部门的“便民、亲民”;

(八)引导宠物市场、宠物商店及宠物医院等机构向规范化发展;

(九)制定行业培训计划,建立规范的培训机制,推行从业人员认证制度;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;

(十)接受委托,进行有关技术检验、复核,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;

(十一)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、刊物、书籍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;

(十二)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、个人,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;

(十三)推动动物保护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) 拥护本会章程。

() 自愿加入本会。

() 个人会员:

1、 有爱心,能真正关爱小动物;

2、 在该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士。

() 单位会员:

1、 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;

2、 从事犬类繁育、训练、使用、教学、研究和提供服务的单位;

3、 研制、生产、营销犬用具、用品、食品和药品的单位。

() 荣誉会员:热心支持本会工作,在实践和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国内知名人士、专家、学者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部门批准;

(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)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
(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制定会费标准;

(五)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六)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(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(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)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(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)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)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)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) 会费;

() 捐赠;

() 政府资助;

(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) 利息;

(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            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来源:昆明市爱犬协会筹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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